會計19-04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-01商標權
意義 |
1.商標:用以代表企業商品的標誌,包括文字、圖樣、顏色及符號等。 2.商標權:商標註冊人依法支配其註冊商標,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。 |
成本 |
1.向外購買:成本=買價+申請商標權時所發生的支出。 2.自行研發 (1)研究階段的支出:列為研究發展費用項目。 (2)發展階段的支出 A.未符合無形資產條件時,列為研究發展費用項目 B.符合無形資產條件之日起支付的成本,列為發展中之無形資產項目。 (3)若無法區分研究或發展階段,則相關支出全數列為費用。 (4)取得商標權後,將發展中之無形資產項目餘額及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的相關支出,列為商標權項目。 |
年限 |
商標法規定,商標專用期間為10年,可申請延展,每次以10年為限。 |
攤銷 |
1.商標權每10年得以極少成本申請延展,若企業意圖持續申請延展,且該商標權預期持續產生淨現金流入,則該商標權列為「非確定年限」之無形資產,不得攤銷。 2.若由非確定年限改為有限年限時,列為會計估計變動,應加以攤銷。如:已銷售27年的商品,決定3年後停產,則應將帳上的商標權按剩餘耐用年限3年予以攤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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