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19-03有限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-01專利權

意義

政府授與發明者於法定期限內,專有製造、銷售、使用或處分其專利品的權利。

種類

1.發明專利:法定有效年限20年。

2.新型專利:法定有效年限10年。

3.設計專利:法定有效年限12年。

成本

1.向外購買:成本=買價+申請專利權的支出

2.自行研發:

 (1)研究階段的支出:列為研究發展費用項目。

 (2)發展階段的支出:

  A.未符合無形資產條件時,列為研究發展費用項目。

  B.符合無形資產條件之日起支付的成本,列為發展中之無形資產項目。

 (3)若無法區分研究或發展階段的支出,則相關支出全數列為費用。

 (4)取得專利權後,發展中之無形資產項目餘額及申請專利的支出,列為專利權項目。

攤銷

通常採直線法,以法定年限與經濟年限較短之年限攤銷。

借:各項攤提(攤銷費用)  (營業費用)

  貸:累計攤銷-專利權 (專利權之減項)

訴訟

勝訴

 

訴訟支出

獲得賠償

增加專利權之未來經濟效益

借:專

  貸:現  金

借:現  金

  貸:專

僅維持專利權原來之績效水準

借:訴訟費用

  貸:現  金

借:現  金

  貸:訴訟費用(訴訟利益)

若題目未說明,則視為僅維持專利權原來之績效水準。

敗訴

1.認列費損

 借:訴訟費用

   貸:現  金

2.進行減損測試,並重估剩餘耐用年限。

3.若喪失價值,則予以除列。

除列

1.補提上期提列攤銷日至除列日之間的攤銷。

 借:各項攤提(攤銷費用)

   貸:累計攤銷-專利權

2.除列成本及累計攤銷

 借:累計攤銷-專利權

   處分無形資產損失

   貸:專

估計

變動

1.採既往不究法(推延調整法):估計變動時,不作分錄。

2.改變年初帳面成本分攤至剩餘攤銷年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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