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19-03有限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-01專利權
意義 |
政府授與發明者於法定期限內,專有製造、銷售、使用或處分其專利品的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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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 |
1.發明專利:法定有效年限20年。 2.新型專利:法定有效年限10年。 3.設計專利:法定有效年限12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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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本 |
1.向外購買:成本=買價+申請專利權的支出 2.自行研發: (1)研究階段的支出:列為研究發展費用項目。 (2)發展階段的支出: A.未符合無形資產條件時,列為研究發展費用項目。 B.符合無形資產條件之日起支付的成本,列為發展中之無形資產項目。 (3)若無法區分研究或發展階段的支出,則相關支出全數列為費用。 (4)取得專利權後,發展中之無形資產項目餘額及申請專利的支出,列為專利權項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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攤銷 |
通常採直線法,以法定年限與經濟年限較短之年限攤銷。 借:各項攤提(攤銷費用) (營業費用) 貸:累計攤銷-專利權 (專利權之減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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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 |
勝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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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支出 |
獲得賠償 |
增加專利權之未來經濟效益 |
借:專 利 權 貸:現 金 |
借:現 金 貸:專 利 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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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維持專利權原來之績效水準 |
借:訴訟費用 貸:現 金 |
借:現 金 貸:訴訟費用(訴訟利益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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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題目未說明,則視為僅維持專利權原來之績效水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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敗訴 |
1.認列費損 借:訴訟費用 貸:現 金 2.進行減損測試,並重估剩餘耐用年限。 3.若喪失價值,則予以除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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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列 |
1.補提上期提列攤銷日至除列日之間的攤銷。 借:各項攤提(攤銷費用) 貸:累計攤銷-專利權 2.除列成本及累計攤銷 借:累計攤銷-專利權 處分無形資產損失 貸:專 利 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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估計 變動 |
1.採既往不究法(推延調整法):估計變動時,不作分錄。 2.改變年初帳面成本分攤至剩餘攤銷年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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